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九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结果报告主管机关。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协商结果报告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