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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