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地点、行进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1-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