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凭证。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关记录和票据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还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且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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