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上贴注标签,标明以下内容: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准许生产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
(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准许生产证编号;
(四)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