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三)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收集容器。
禁止食品摊贩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一百米范围内设摊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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