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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