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