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现场巡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