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