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