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