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