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