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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