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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