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七条 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应当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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