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五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三)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四)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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