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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