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难以或者无法认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时,按照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情形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