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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