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五)研究、协调、裁决有关部门监管职责问题;
(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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