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鼓励社会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检验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