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回收食品登记和处置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