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和下列食品: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
(四)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
(五)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
(四)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
(五)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