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法规规定记录的事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