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十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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