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能力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