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九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方案要求,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