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