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