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八条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八条 由市和区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一般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由主席团决定另行组织。
主席团可以视不同情况决定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集体宣誓的,由主席团指定一人领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