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