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代表联络室)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