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