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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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
第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
第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
第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
第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
第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
第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
第十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机...
第十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
第二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家政服务机...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
第三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由本行业组织内的家...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对本行业组...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