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