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