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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