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