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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