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