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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