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市商务部门不得要求家政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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