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