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