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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