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