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