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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