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