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