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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