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